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766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些单位的上述收费均应按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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