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1〕第 100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9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9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明确,对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科研经费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任务而取得的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
 
  (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目)
 
  (四)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
 
  (五)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
 
  (六)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
 
  (七)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
 
  (八)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
 
  (九)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
 
  (十)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十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十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三)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十四)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
 
  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的勘测设计项目属于国家指令性特殊项目,是职务性活动,不是提供劳务。因此,对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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