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674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6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如何缴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枣矿运输处)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枣矿运输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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