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726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8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8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证券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存款利差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8〕2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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