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办法〔2000〕第 102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0年2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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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7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以出顶进的国产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海关是否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单证问题请示总署。按照现行操作办法,上述边角废料经批准内销时,应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进行监管。但由于这些边角废料是在国内进行加工过程中产生,而非境外进口,应不属于《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4)204号)的管理范畴。为规范管理,统一海关执法,经研究,对此类内销废料,海关不验核《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各海关要在做好此类废料监管工作的同时,注意有关发展动态,坚决制止用境外废物作替代品内销的现象发生。执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总署政策法规司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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