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7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贸函〔2026〕第 404 号
  • 【法规类别】对外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6年9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现将2027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形式及流程
 
  (一)本年度采用线上形式开展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相关工作。
 
  (二)生产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统一管理平台(http://www.mofcom.gov.cn/fzlm/swbywxttypta/index.html)企业端,在“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应用”中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统一管理平台(网址同上)管理端,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整理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上报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中导出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在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企业提交的修改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并报至商务部。
 
  (四)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登录页面下载用户操作手册。
 
  二、有关要求
 
  (一)2027年度线上申报系统将于2026年9月30日开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线上申报工作,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如发现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二)在附件相应位置上传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包括:
 
  1.网点合作证明。提交境外售后服务网点委托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网点为自建的,提交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
 
  2.网点资质。提交网点所在国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从事维修业务许可等证明材料;所在国无相关要求的,提交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
 
  3.维修服务能力说明。提交网点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维修服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交网点内外部照片、维保设备台账、维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企业内部培训记录)、备件物流记录等证明。
 
  企业应按照生产企业授权分类管理标准,提供不少于规定数量的服务网点证明材料。如,一类汽车生产企业需按上述要求,提供至少50家网点的信息。
 
  (三)改装车生产企业需在申报系统“企业类型”栏中,规范选择“改装车生产企业”,并在“附件”栏上传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出口实绩及相关证明。包括企业生产能力介绍、出口车辆生产记录、底盘产品采购协议及发票、专用装置采购协议及发票、出口报关单等。
 
  2.拟出口车型说明。包括改装内容详细说明(含照片);本企业及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情况和获得有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针对企业在“申报车型”栏填报的每种车型,需分别提供至少一项产品公告参数页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拟出口车辆品牌证明等。
 
  3.《共享售后维修服务确认书》。对以“工具车”“巡逻车”“教练车”等简单改装的品类申报“乘用车”出口资质的,需提交改装前车辆生产企业(即整车制造企业)出具的《共享售后维修服务确认书》,加盖改装前车辆生产企业公章,承诺可为出口车辆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助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等。
 
  (四)提交海外合规经营承诺书。承诺参照《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做好价格合规管理,不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申领出口许可证时,规范填报车辆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0月28日前完成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初核并线上提交至商务部,纸质材料报送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字样)。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汽车、摩托车)
 
  联系电话:010-65197970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至商务部的纸质材料包括: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许可总体情况;
 
  2.企业申请汇总表(模版见附件)。其中,属改装车生产企业的,需规范填写出口品牌;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如推荐边贸企业,需提供企业有关材料(不通过系统申报),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七)企业逾期未申报年度出口资质、未在公示期内按要求修改或补报申报材料的,不再受理其出口许可申请。
 
  系统填报问题可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1-1。
 
 
  商务部办公厅
  2026年9月29 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