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企业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企业支付给其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聘用的兼职人员,每月支付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个人所得税
缴纳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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