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说明:我所在的公司(公司A)跟国外一公司(公司B)合作,我公司A将货物发给B公司,由B公司销售,B公司每个月将实际销售的金额汇入我公司中国银行账户。我公司A需要对这些出口做退税。现在(2013年7月)根据最新的要求,出口退税从2013年8月开始后需要提供收汇的水单。由于我公司和B公司是寄售关系,B公司并不会一次性付清我公司所有出口货物(只是销售的部分 payment at consumption),所以报关单和收汇水单往往是对不上的,去问国税局出口退税的人,她们说她们还没接到正式通知。不知如何处理。
举例,比如7月我公司出口货物价值10万美金,到B公司,报关单上的出口额就是10万美金,但B公司并不会一次付清,而是按照实际销售额付款,比如8月销售了1万美金,那么就付款1万,收汇水单上就是1万,如果9月销售了2万,那么就付款2万。可能要等半年甚至更久后,才会真正收到若干笔收汇水单,总金额10万美金。这收汇期限有什么要求吗?
像这种情况,在7,8,9月的做账上和出口退税上应该怎么处理呢?
请指点迷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