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7 条关于 "煤炭" 的信息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页次:1/3页 转到:   每页显示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 (1992) 第1168号   发文日期:1992年7月2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9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n...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 (1993) 第79号   发文日期:1993年4月30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6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定额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对煤炭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第“三”条关于对新投产矿井给予减免税照顾的规定中所说的“生产...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 (1994) 第15号   发文日期:1994年1月18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 (1994) 第15号   发文日期:1994年1月18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资源税若干问题的法规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 (1998) 第49号   发文日期:1998年4月15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可信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4) 第23号   发文日期:2004年1月16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602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准为直辖市以来,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四川省非统配矿煤炭...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6) 第136号   发文日期:2006年9月15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89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6) 第106号   发文日期:2006年7月3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03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甘肃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6) 第40号   发文日期:2006年3月2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75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6) 第39号   发文日期:2006年3月29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47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6) 第37号   发文日期:2006年3月21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535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江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东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171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03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6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172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18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170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80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169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12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22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79号   发文日期:2005年5月26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23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80号   发文日期:2005年5月26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33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81号   发文日期:2005年5月26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386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83号   发文日期:2005年5月26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76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 (2005) 第85号   发文日期:2005年5月26日   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关注度:427   来源:财政部   来源可信度: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显示标签及相关问题  
共 57 条关于 "煤炭" 的信息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页次:1/3页 转到:   每页显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