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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 24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要求,本法规第六条第一项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要求,本文的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附件22;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要求,本法规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废止。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本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附件28、29、33废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本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第十条第(五)项废止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本法规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废止。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要求,本法规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1)点中的“附表”;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2)点;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七条第三项第5目;第十条第三项;附件4、5、6、7、8、14、15、16、17、18、19、20、32、34、35废止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要求,(1)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点④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2)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4)点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副本”,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3)第七条第三项第二款第2目“代理出口协议”,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4)第八条第四项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5)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1)点①中的“原件”、②中的“原件”,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6)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点③,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7)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原件”,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8)第十条第二项第1目中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的规定、第3目中的“原件”,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9)第十条第六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10)第十条第七项第3目自2022年6月21日起废止。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

  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

  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3.准予免税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24.准予免税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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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然后将《准予免税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无需原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44:
 
  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日期 发文字号 废止文件的标题及条款
1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 1994年6月27日 国税发[199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3 1995年2月6日 国税发[1995]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4 1998年1月19日 国税函[1998]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5 1998年2月26日 国税函发[1998]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瑞丽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6 1998年5月11日 国税发[199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7 1999年4月22日 国税发[199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8 1999年6月21日 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9 2000年6月12日 国税函[2000]4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10 2000年10月26日 国税发[2000]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三、四、五、七条
11 2000年12月22日 国税发[2000]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2 2001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1]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1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13 2001年6月7日 国税发[200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人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14 2001年10月17日 国税函[2001]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15 2001年12月21日 国税函[20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16 2001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1]1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17 2002年2月6日 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规程》的第一、二、三、四、六条。
18 2002年6月4日 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 2002年7月4日 国税函[2002]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通知》
20 2002年9月10日 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21 2002年12月5日 国税发[20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2 2002年12月17日 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3 2003年1月30日 国税函[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24 2003年4月11日 国税函[2003]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25 2003年9月1日 国税函[2003]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26 2003年11月26日 国税发[2003]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7 2004年5月31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二、三、四、七、八条
28 2004年6月21日 国税函[2004]8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29 2004年6月22日 国税发[200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2004年6月23日 国税发[200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1 2004年7月21日 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32 2004年8月2日 国税函[2004] 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33 2004年9月3日 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4 2004年9月13日 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35 2004年11月15日 国税发[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6 2004年12月15日 国税函[2004]1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37 2005年2月17日 国税发[2005]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38 2005年3月24日 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
39 2005年3月29日 国税函[2005]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40 2005年4月1日 国税函[2005]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41 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42 2005年4月5日  国税发[2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43 2005年4月19日 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2005年7月29日 国税发[200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5 2005年11月12日 国税函[2005]1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46 2005年12月7日 国税函[2005]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47 2005年12月7日 国税函[2005]1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
48 2005年12月13日 国税发[2005]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第一、二、五、六条
49 2006年1月4日 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50 2006年1月25日 国税发[2006]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51 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2006年7月6日 国税函[2006]6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53 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54 2006年8月22日 国税函[2006]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5 2006年9月30日 国税函[2006]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第一条
56 2006年12月15日 国税函[2006]1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57 2007年5月11日 国税函[2007]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58 2007年5月17日  国税函[2007]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核销问题的通知
59 2007年11月22日 国税函〔2007〕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60 2007年12月3日 国税发〔2007〕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61 2008年1月8日 国税发〔20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 、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
62 2008年1月8日 国税函〔20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63 2008年1月23日 国税发[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4 2008年1月25日  国税发[2008]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65 2008年4月1日 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66 2008年5月5日 国税发[200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三、四条。
67 2008年5月6日 国税函〔2008〕3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68 2008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8]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69 2008年12月18日 国税函[2008]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70 2009年2月6日 国税函〔2009〕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20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71 2009年3月5日 国税函[200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72 2009年3月6日 国税函[2009]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73 2009年3月12日 国税函〔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
74 2009年3月18日 国税函[200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75 2009年4月21日 国税函[2009]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40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76 2009年4月30日 国税函[2009]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纪念金币税收问题的批复》
77 2009年5月15日 国税函[2009]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
78 2009年7月7日 国税函[2009]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0601D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79 2009年9月15日 国税函[2009]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80 2010年2月9日 国税函〔2010〕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81 2010年3月5日 国税函〔20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82 2010年4月23日 国税函〔201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3 2010年7月28日 国税函〔2010〕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的通知》
84 2010年7月28日 国税函〔2010〕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的通知》
85 2011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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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辽宁国税解读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定进行了梳理归类,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现行有效的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整合。从1985年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办法至今已有27年,为了适应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经历了数次大规模调整,申报审核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但是也存在着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通知和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劳务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认定、申报管理等内容,并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了108个文件,构建起了较为清晰完善的出口退税政策、管理体系。
 
  二、调整了部分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减轻了出口企业负担
 
  (一)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次年的4月30日,最长可延长380天。
 
  (二)扩大了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2.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有关凭证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货物证明》的。
 
  4.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5.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8.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同时还规定,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一旦放弃,36个月不得更改。
 
  (三)扩大了视同自产出口货物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除外)、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外购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货物。
 
  2.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新增了部分出口退税规定
 
  1.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3.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3倍的企业,其出口的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
 
  (五)取消了个别限制性规定
 
  取消了原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三、明确了一些具体问题
 
  1.明确了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2.明确了外贸企业从事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时,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并依据受托企业开具的含有原材料价格的加工费发票、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3.明确了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4.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四、强化了部分敏感商品的出口退税管理
 
  针对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商品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解读2012年第24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24号文《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认真阅读后,感觉有些规定进行了修改,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个人的一些理解,也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
 
  1、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内容)
 
  可以理解为:以后当月出口报关单一定要在对应的当月所属期月份进行申报,比如7月出口的,一定要在所属期为7月进行申报,不能在所属期为8月或者9月进行申报!
 
  2、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内容)
 
  理解为: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凭证申请免抵退税最长时间可以到次年的4月30日!
 
  3、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公告第五条第(一)项内容)
 
  理解为:外贸企业收齐有关凭证申请免退税最长时间调整为可以到次年的4月30日!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  免退税  免税  对外承包工程  采购国产设备  水电气  修理修配  援外出口  中标机电产品  海洋工程结构物  航空食品  退税凭证  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保税区  海关监管仓  小规模纳税人  外贸企业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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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参与评论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6月24日 13:45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我司有一张4月1日申报出口的关单,6月份报的所属期为5月份的增值税时未申报出口这部分的销售额,也未申报退税,在7月15日前申报这单过期吗?
因为老规定是说90天的期限。。期待专业人士解答!这是我司首次出口业务,没经验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6月27日 15:49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不过期,在7月申报期内做当期收齐即可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6月30日 09:53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我司是由出口公司代理商品出口的。那以上的资讯对我公司有没有影响呢?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7月3日 08:40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管理办法多处提到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是指上年12月出口货物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吗,那申报期和以前90天内申报是否延期啦?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7月5日 20:55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我是一家生产花炮企业企业 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出台 消费税还要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吗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7月11日 16:10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引用内容

匿名用户: 管理办法多处提到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是指上年12月出口货物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吗,那申报期和以前90天内申报是否延期啦?


回复: 匿名用户在2012年7月3日 08:40


有同样的疑问
 
 诚龙   发表于:2012年7月13日 17:25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我是进出口公司,现在深圳取消退税资料备案直接交单,请问那交单是不是出口日期开始一定90天之内?还有是不是资料也是跟以前一样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做?上面资料会不会影响我公司?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7月14日 18:18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中的‘业务类型’如何填写?备注栏需要填写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7月14日 18:19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7月18日 13:52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如何导入备份的数据?我在系统维护中的备份数据导入点击导入后,为什么没有数据导入呢?我哪儿操作失误,请专家指教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7月22日 10:03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回复: 匿名用户在2012年6月24日 13:45




引用内容

匿名用户: 我在做退税申报,怎么出口商品编码数不上数啊!哪位好心人告诉我啊!我真是急疯了啊!

10位数的商品编码哦 你没输够吧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7月22日 10:08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引用内容

匿名用户: 我司有一张4月1日申报出口的关单,6月份报的所属期为5月份的增值税时未申报出口这部分的销售额,也未申报退税,在7月15日前申报这单过期吗?
因为老规定是说90天的期限。。期待专业人士解答!这是我司首次出口业务,没经验


5月份报的所属期为4月份的增值税时应申报出口销售额,应罚款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8月13日 11:12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我是出口生产企业,来料加工业务如何操作,是否还要开据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8月16日 18:21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我5月23日出口,已在6月做销售,也做单证不齐,单子已收齐但没外汇核销,请问8月底过期吗?用不用写延期?那什么时候核销到期?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8月24日 17:17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我是外贸企业,出口的免费样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填在增值税申报的哪个栏次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10月7日 15:53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7月出口的货物,没有在所属期为7月进行申报,会有什么影响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2年10月25日 08:34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回复: 匿名用户在2012年10月7日 15:53

请求相关人士对于此问题给个解答好吗?非常感谢!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3年5月31日 17:34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请问2013第12号文: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申报<<免税货物劳务表>>是否外贸公司工缴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要缴纳提围费?外贸公司只收手续费(按规定已交税)。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3年7月24日 15:59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设计2006年利箭二号的出口企业2013年又发生出口业务,应该怎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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