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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3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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