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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10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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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在目前金税工程日趋完善和增值税管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退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退税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执行。

  四、生产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而多缴的税款,可抵减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由征税机关经稽核比对,在核实清楚进项发票没有问题,排除企业有偷税行为后,从原入库的金库中办理退库。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出口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出口货物,凡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加强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欠税;同时,要密切监控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及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海关税票和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主要抵扣凭证的企业的销售情况。对销售异常增长的货物,以及新办的上述三类企业销售的货物,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严防犯罪分子利用假抵扣凭证虚开发票,通过流通企业倒入外贸企业等手段,进行骗税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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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全文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外贸出口企业从1996年4月1日起购进的货物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这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出口企业购货不同程度的起到限制作用。
  当时的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没有参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稽核系统,另外外贸出口企业从商业流通企业购进货物得不到控制,给骗税分子造成可成之机。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并使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必须从生产企业自制产品(从县区外贸购进的初级农业产品例外)购进才能开具“专用缴款书”,同时予缴税款,对防范出口骗税起到了积极的意义。2000年9月,“专用缴款书”信息参与出口退税的审核。加强和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杜绝了最后一道环节虚假发票的开具,同时也为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交叉稽核参与退税审核奠定基础。
  几年以来,增值税发票管理不断的完善,金税工程不断健全,从2003年9月1日起,外贸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认证,申报退税时参与认证或交叉稽核信息的审核。为取消“专用缴款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文件,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文件另有规定除外),解决了增值税链条中的各道环节哪道环节的问题,也解决了外贸出口企业从商业流通企业购进货物得不到控制的问题,同时也简化退税凭证、减轻企业予缴税款的负担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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