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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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间接税”的对称。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
  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
  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目前,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点: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是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直接税也有不足:(1)税收损失较大。
  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
  (2)征税要求高。
  征税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和管理水平。
  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始于19世纪中期,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也是当今西方各国税收中使用较多的两个基本税收术语,许多国家按照这种方法对税收进行分类。
  并且各种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不仅成为现在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外)税制中的重要税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些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
  目前,对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观点还有几种不同看法。
  (1)从管理角度上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
  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第三者,这些都是间接税。
  (2)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
  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凡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的,为直接税。
  (3)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
  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差别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目前,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但观点不尽一致。有些人从管理角度上来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之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税就是间接税。也有人依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而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的,为直接税。这种分类方法实际是主观判断,立法者不能预期到什么税能转嫁,有些预期能转嫁的在实际上无法转嫁,而有些预期不能转嫁的则可以转嫁。还有人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直接税特点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直接税的缺陷 

  不可避免,直接税也有缺陷:

  1.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税收损失较大;

  2.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与管理水平。

直接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1.在经济发达国家中,首先,国内、国际市场广泛,交易频繁,交易额巨大,要求税收必须尽可能地对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制约作用,而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是对收益额课征,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其次,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现象日益严重,矛盾趋于尖锐。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具有课征、税负公平的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

  3.再次,国民收入显著上升,所得税税源丰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可以对这部分财富课税;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4.最后,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高,为直接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

  有鉴于此,直接税不仅成为现在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外)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些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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