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定义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土地增值税
  英文名称:land appreciation tax
  定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应用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以上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土地增值税税率

级数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30
40
50
60

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照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是没有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然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种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土地增值税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极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2.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收方式

  第一步
  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步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征税对象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范围以内从严掌握)出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但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除外;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4)个人销售住房。

会计处理及举例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的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作为对企业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一般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进行处理,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对于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当计入”营业税金“科目,股份制企业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二)对于非专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般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如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交通企业、民航企业等企业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如果企业不划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那么相应地土地增值税也应当作为营业税金的一部分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三)对于企业转让其已经作为固定资产等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其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1月将其开发的写字楼一幢出售,共取得收入3800万元。企业为开发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本为1400万元,专门为开发该项目支付的贷款利息120万元。为转让该项目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共计210.9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企业可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另外,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土地出让费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则其应纳税额为:
  扣除项目金额=600+1400+120+210.9+(600+1400)×5%+(600+1400)×20%=600+1400+120+210.9+100+400=2830.9万元
  增值额=3800-2830.9=969.1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969.1÷2830.9=34.23%
  应纳税额=969.1×30%=290.73万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2907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907300
        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907300
    贷:银行存款 290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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