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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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概述

  香港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差饷、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商业登记费、酒店房租税、应课税品税等。
  香港是一个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的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香港税赋虽然简单, 为了更好地在香港开源节流,熟悉香港的税务自然是必要的。
  2002年05月13日出版的美国《福布斯》月刊在对世界近30个国家税收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香港税赋最轻其指数仅为41点。法国人承担着世界“最为沉重”的税赋。[1]
  税赋指数是根据最高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增值税和职工、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税率等一系列关键指标综合计算得出的。

香港税制法规

  香港实行的税收制度,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
  税务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税务条例》,它于1947年颁布,规定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4类主要税种的征收。税务法例还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权港督颁布的临时税务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税收部分,如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条例而制订的《遗产税条例》。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法例主要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税务法例规定了税收征收原理、原则和方法,一经产生,长久不变。
  税收政策由财政司负责制订,就各税种的税率、征免标准等作出规定。税务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由财政司在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预算案中提出,经立法局通过后执行。
  多年来,香港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低税的基本方针未变。目前香港共课征15个税种。其中,直接税4种,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遗产税4种直接税。且11种间接税中较重要的有差饷、印花税、消费税、博彩税、娱乐税等。在很长时间内,香港间接税占主要地位。70年代以后,间接税的比重才逐渐被直接税超过。香港当局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不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都只就其来自香港的所得征税,而且税率很低,比国际一般税负低一半以上。香港居民不会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引起双重征税,但对于非居民则可能造成双重征税。对此,香港当局除与美国签订《航运公约》涉及有关税收事项外,还对英联邦成员国公司做出了宽减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特区政府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收事务。

香港税制的特点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香港征税。香港实行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4]。
  香港税制具有如下特点:
  1.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基本上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香港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而基本放弃了居民管辖权。即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对香港居民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所得,一般不予征税。由于基本不行使居民管辖权,香港与澳门经常成为跨国企业的避税选择地(通过在香港设立离岸公司[5]]储留利润而避税)。
  2.低税负
  据《2005年版香港统计年刊》数据,2004年香港的GDP 总量为1.29万亿港元,人口688万(人均GDP约18.8万元);04/05财政年度财政收入总额约2636亿港元(其中税收收入约1511亿元,占 57%;土地收入约594亿元,占23%;其他收入545亿元,占20%)。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64%,间接税占36%。
  可与一河之隔的深圳市相比较: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深圳市2004年GDP总量3422亿元,人口598万[6](人均GDP5.9万元),2004年深圳财政收入1183亿元(其中税收收入 979亿元,占83%)。如剔除海关税收则财政收入为708亿元。但深圳财政本级支出仅378亿元。即使考虑到香港货币购买力较低的因素(仅相当于深圳市人民币购买力的50%左右),香港的经济实力也相当于深圳市的2至3倍。
  按2004年的统计数据测算,香港的宏观税负率约12%,仅约深圳市一半左右,是名副其实的低税区[7]。
  微观观察,香港的主要税种均实行比例税率,且名义税率不超过17.5%。仅相当于中国内地名义税率的一半。
  3.税种少,以直接税为主体
  香港2006年现行税种仅11种,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四大类:所得税类(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财产税类(差饷);行为税类(印花税、博彩税、飞机乘客离境税、酒店房租税、汽车首次登记税,专利税和特权税等);消费税类(应课税品税)。主体是直接税(即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5%。
  香港的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即按照收入的类别(营业利润、工资薪金、房地产出租收入)分别课征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但是纳税人如果是个人,也可以申请选择综合课征,称为“个人入息课税”。综合课征的税率与薪俸税相同。
  下表是2004/05年度香港政府各税种收入及比重:  
序号 税种 金额(亿元) 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财政收入结构 占GDP比重
1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 967 64%    
2 印花税 159 11%    
3 一般差饷 126 8%    
4 博彩及彩票税 121 8%    
5 应课税品税项(消费税) 66 4%    
6 车辆税 34 2%    
7 飞机乘客离境税 13      
8 专利税及特权税 8      
9 酒店及房租税 2      
10 遗产税 15      
  税收总收入 1511 100% 57% 12%
附: 非税经常性收入(规费、投资 404   15% 3%
  土地收入 594   22% 5%
  其他政府基金收入 167   6%  
  财政总收入 2636   100% 20%
  4.税制简便、稳定。税法宽
  香港税制由《税务条例》、《印花税条例》、《差饷条例》、《博彩税条例》、《应课税品条例》、《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酒店房租税条例》、《遗产税条例》等8个成文法律文件和若干立法局决议(令)、法院税务案件判例等构成。自1915年开征的遗产税于2005年11月经香港立法会自 2006年2月起废止。其他曾经实施现已废止有税种有海底隧道使用税、娱乐税。
  《税务条例》等7项法律兼具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税务条例》相当于所得税条例)功能。
  由于香港不对商品和劳务课征流转税(范围狭窄的烟酒碳氢油等除外),更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因此香港税制十分简洁、方便纳税人。税法规定也相当稳定,所有的变动均需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这与中国内地几乎完全依靠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上千件的红头文件征税,所导致的税法不透明、不稳定截然不同。
  香港税法总体而言比较宽松。对违法者的惩处一般采取罚款形式,严重者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监禁最高也在三年以下。相比中国内地频繁动用长期徒刑甚至动用死刑(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而言,宽严程度可谓天壤之别。
  香港实行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在税法上的体现就是:一切税收立法权均由立法会掌握,税务局不得自行发布红头文件颁布、修订或者解释税法。纳税人与税务局发生争议,法院有权进行实体上的裁决。因此,香港税法十分稳定、透明和公正。与中国内地税务局几乎集税收立法、解释、执法和司法(明确排除法院在税收实体法上的裁决权)权限于一身截然不同(造成税法不透明、变化不定和欠缺公正)。香港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
  香港税收执法相对规范。除履行税务检查权外,税务官员与纳税人一般不见面,而通过公文邮件往来。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纳税人除可以向指定法律性机构上诉获得裁决外,纳税人可与税务局经协商而达成和解。此外,香港税务局长获法律授权可“以罚代刑”(指处以罚款而不作刑事起诉)。

香港税收种类

  香港税制与国内税制比较,香港税制具有低税率,简单易操作,地域概念即征税范围只限于从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评税基期不同等特点。以下简单介绍香港几个主要税种:
  香港税收可简分为直接税及间接税。香港一直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及主要为直接税。
  香港的利得税税务年度为需评税公司的财政年度,或一个农历年[9]。政府的财政年度则为4月1日到翌年3月31日。

  直接税的种类

  薪俸税
  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惟所征收的薪俸税款,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即未扣除免税额的应课税入息的某一个固定百分比)所征收的税款。任何人士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个人免税额或慈善捐款)后,必须交纳2%-20%的薪俸税。目前,薪俸税率分2% 、8% 、14%和20% 四个等级。目前个人免税额HK$10万元。
  利得税
  利得税是指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2004/2005年度香港政府规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 16.5%,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以及海外盈利,则无需纳税。
  物业税
  物业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持有物业并出租赚取利润所缴交的税款。只持有物业不须缴交物业税,但仍须缴交差饷(部分物业更须缴纳地租)。
  进出口税
  进出口税是进出口货物除了烟酒、化妆品和特殊规定外,其他货品都可以享受进出口免税。
  个人入息课税
  个人入息课税是指为需要同时缴交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的纳税人所提供的一项税务宽减。税务局会对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的所有收入(即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所列明的各种应课税收入)合并,并以薪俸税税率课税,并享有薪俸税列明的免税额。因利得税及物业税不可享有薪俸税免税额,并以一个固定税率课税,薪俸税则有一个累进税阶(最初的税阶税率非常低),并享有各种薪俸税免税额,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可以令所有入息一并当作薪俸税处理,因而减低税项。

  间接税的种类

  差饷、地租及地税
  差饷是香港的一种地税,是香港政府为香港境内地产物业征收的税项。除差饷外,按土地契约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须缴交地税或按《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向政府缴纳地租。此等税种由差饷物业估价署(差饷及地租)和地政总署(地税)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是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约及股票转让所征收的税款。
  博彩及彩票税
  博彩及彩票税是香港向赛马投注、合法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收益所征收的税项。
  商品税
  香港一般不征收商品税,但烈酒、烟草、碳氢油[2]及甲醇例外。入口或于香港制造此等商品均须缴税。此等税种由香港海关征收。
  酒店房租税
  酒店房租税是对酒店及宾馆就酒店房租所征收的税项。
  商业登记费
  商业登记费是任何人士在香港设立公司,而需每年向税务局缴交的商业营运牌照费用。
  飞机乘客离境税
  飞机乘客离境税是旅客使用香港国际机场或以直升机从港澳码头离境时需缴交的税项,此税项已包括在机票价格内。以海路从港澳码头、中港码头或屯门码头离境的旅客亦有类似收费,但不归类于税项中。
  车辆首次登记税
  因政府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低汽车增长,汽车首次登记时须向政府缴交车辆首次登记税。
  专利税
  专利税是香港政府对某些专利行业营运者所征收的税项。
  特权税
  某些行业须向政府缴交特权税,如屠业。

  曾建议开征税项

  陆路离境税
  1999年,香港曾经有某政党提出,因为北上消费的香港人众多,因此建议加设陆路离境税, 是为香港库房开源之战略,惟最后不了了之。
  商品及服务税
  2006年,香港政府推出税制改革文件,其中一项重要改动为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根据咨询文件,税率将会为5%,库房收入因而增加300亿港元,但政府亦会推出各项减税措施。香港政府谓此税项可扩阔税基,避免少数人缴交大部分税项;但市民普遍反对开征此税项,谓此税项劫贫济富,加重升斗市民的负担,对一向不用缴交薪俸税(因入息完全被免税额抵消)的低收入人士更为不利。因市民强烈反对,故政府搁置考虑此税项。
  2006年12月初,基于各界及各政党反对声音一面倒,政府正式搁置此税项的考虑。评级机构称“失望”但无实质行动。

  已废除税项

  娱乐税
  娱乐税为一种间接税,主要收入来源来自电影院,税款为戏票费用的10%。香港政府约于1993年至1994年废除娱乐税。
  遗产税
  遗产税为一种直接税,遗产超过65万港元的身故人士均须缴交。香港政府于2006年2月11日起废除遗产税。
  部份商品之商品税
  针对化妆品及药物的商品税约于1990年代初废除。而多种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啤酒及非烈酒)等的商品税,则于2008年2月废除。
序号 税种 金额(亿元) 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财政收入结构 占GDP比重
1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 967 64%    
2 印花税 159 11%    
3 一般差饷 126 8%    
4 博彩及彩票税 121 8%    
5 应课税品税项(消费税) 66 4%    
6 车辆税 34 2%    
7 飞机乘客离境税 13      
8 专利税及特权税 8      
9 酒店及房租税 2      
10 遗产税 15      
  税收总收入 1511 100% 57% 12%
附: 非税经常性收入(规费、投资 404   15% 3%
  土地收入 594   22% 5%
  其他政府基金收入 167   6%  
  财政总收入 2636   1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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