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厦税发〔2023〕第 91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等文件精神,福建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部门印发了《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2号)等2个文件,明确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上述2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就业政策落地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真正把做好该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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