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24〕第 55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4年11月26日
关联知识
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决定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确定浙江、山东、重庆、四川、陕西、宁夏作为试点省份,全面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文件,财政电子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跨省报销的合法凭证。纳入本次试点的财政电子票据,必须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并按要求实时接入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
 
  各试点省份要依托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财政制度要求开展跨省报销试点工作,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查验、互认、报销和报销信息反馈。及时将财政电子票据报销时间、报销金额、业务流水号等报销信息反馈至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防止重复报销。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障措施。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好协调工作。各试点省份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实施工作,做好本省份跨省报销功能建设和经费保障,及时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试点省份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报销单位和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各试点省份要加强与财政部、异地报销地区之间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力争形成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做好试点宣传。各试点省份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做好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和自觉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提升财政电子票据应用范围、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使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更加有效、更加便捷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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