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目录

  序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来料加工的核销
  相关政策规定

  序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加工企业凭税务机关确认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需单独办理并及时转交加工企业凭以免税,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不需单独办理,应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

  其免税申报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① 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② 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 出口发票;

  ④《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简称《明细表》,一式两份);

  ⑤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窗口

  注意事项:若申报免税时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尚未收齐,则需要在《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中填写相应标志,缺少核销单的填“H”,缺少报关单的填“B”,两单都缺少的填“BH”。

  2.税务机关受理

  来料加工免税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由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管理部门负责。

  退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有:

  ① 出口贸易方式是否为“来料加工”;

  ②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③《明细表》中的“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销售额”等项目填写是否准确;

  ④《明细表》中的“出口销售额”是否为加工费金额;

  ⑤《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是否与实际提供单证的情况相符。

  资料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明细表》中签字,并将全部资料返还给纳税人。

  二、来料加工的核销


  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收齐相关单证,并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1.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申报资料:

  ① 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② 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 出口发票;

  ④ 经税务机关签字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一式两份);

  ⑤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窗口。

  2.税务机关审核

  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的审核工作由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管理部门负责。

  退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核销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有:

  ① 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是否已在规定时间内收齐;

  ② 收齐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的单证号码、贸易方式、加工费金额等项目是否与原申报明细表中的对应项目一致。

  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明细表》中签字,并注明“单证已收齐”字样。

  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补税。

  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