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简介


  加工贸易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异地付汇核销


  异地付汇是指进口付汇交易的两个主体,即进口单位和办理付汇手续的外汇指定银行不属同一个外汇管理局管辖的,外汇指定银行对该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需凭备案表办理。

  进口单位应当在付汇次月5日前,根据实际进口未到货情况和已到货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相应核销凭证。

  1、 往来核销的方法 总账中的核销只以核算项目和业务编号为准。

  对于业务编号,系统提供两种方法:“业务编号相同核销”和“业务编号不相同核销”。业务编号在录入凭证时录入,如果没有选择“业务编号不相同核销”选项,核销时按业务编号进行核销,列出业务编号相同但业务记录相反的凭证的信息,类似应收款中的核销管理,但总账的核销比较简单,不按收款日期而是按业务发生日期,这样在账龄分析表中则不存在到期或是未到期的情况,账龄的计算以业务的发生日期起、所有未核销的业务至截止日的时间。如选择“业务编号不相同核销”选项,则没有业务编号相同的限制,按顺序进行核销。所以用户应慎用该功能,建议先进行业务编号相同的核销,再进行业务编号不相同核销,而且建议用手工核销,这样能保证核销结果精确。

  对于核算项目,如果要进行核销的会计科目只带有一个核算项目,那么需要保证核算项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往来核销;如果会计科目带的是多个核算项目,那么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是在核算项目组合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核销,还是选取核算项目组合中的某一个核算项目相同进行核销,关键在于核销的过滤条件中是选择了一个核算项目进行过滤还是选择核算项目组合进行过滤。

  在核销时,系统提供同一个方向的发生额,但一正一负的情况,如应收账款先录入一笔正的发生额100,而后又录入了一笔负数-50,这两笔发生额都在借方,可以进行核销,同理如果是同在贷方的一正一负的两笔业务也同样可以进行核销。

  在核销中可以选择不同的币别,如果是外币,对于原币已经核销为0但本位币没有为0的情况,应分开计算原币和本位币进行相应的计算。

  在进行核销处理时,此时显示的是分录的信息,通过查看凭证的按钮则可以查看相应的会计凭证。

  2、 核算项目和业务编号的要求 进行往来业务核销时,如果过滤条件中选择的是单个核算项目类别,那么核销双方只要该类别下的核算项目完全相同,才能进行核销;如果过滤条件中选择的核算项目组合,则核销双方只有核算项目组合完全相同才可以进行核销。

  核销时业务编号可以为空,业务编号都为空时,视为业务编号相同,可以进行核销。

  对于业务编号的要求,通过选项“业务编号不相同核销”控制。如果不选该选项,业务记录和业务编号不同,不可以进行核销的处理,系统提供了严格的控制。如选择该选项则对业务编号是否相同不控制。

  3、 核算项目组合情况下的核销处理 在核算项目是多个核算项目组合时,在核销的过滤条件可以按照组合来核销,也可以选取部分核算项目类别来进行核销。只需要在核销的过滤条件中选择好要进行核销的核算项目类别即可。

  4、 外币业务的核销处理 在有外币业务的核销时,是分币别进行核销的,所以有可能出现原币已为零而本位币还有余额的情况。对此总账中是通过调汇来进行结平本位币的余额的。但是,对于调汇的凭证,因其是多笔业务的一个合计数据,而且不是正常业务所产生的记录,无法进行相应的核销,所以在对外币的核销时,是按外币来进行核销的,本币是直接取其的真实的发生额,由此所产生的差额,在用户查询账龄分析表并按综合本位币查询时,系统自动将原币为零而本位币不为零的凭证(如调汇凭证)的发生额加入账龄分析表中,账龄按凭证的业务日期与截止日期之间的差额来确定,这样可保证账龄分析表中的余额与真实的余额一致。


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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