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时间取得出口单证的管理规定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一、相关凭证的取得时限


  1. 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申报的最后时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后的第一个退税申报期结束前。

  2. 收汇核销单申报的最后时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210日内。

  (持有远期收汇证明的除外)

  二、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单证的,出口企业须在上述时限内向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殊原因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因:

  1. 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 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 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除以上特殊原因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凭证的规定


  货物出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出口凭证,须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1. 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出口凭证的货,须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并入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中计算纳税。

  销项税额的计提方法是: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须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 冲减出口销售额

  在下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进行负数冲减处理,冲减的金额与需补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相同。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除了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外,还要根据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在下期《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进行负数冲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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