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丢失补办的管理规定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一、纳税人申报


  申报时间: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截止至报关出口90日后的第一个退税申报期结束前。

  申报资料: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一式四份);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⑷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二、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接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审核通过后,退税部门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中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其余三份返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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