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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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一)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1999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服装(1999年7月1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退税率为17%;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3、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1999年4月1日起煤炭税率为13%,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柴油的退税率为13%;4、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⑸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5%的退税率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变化过程自1985年4月1日全国实行出口退税办法起,我国出口退税率的变化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5年4月1日到1993年12月31日,我国对不同的产品在生产环节分别实行增值税和产品税,产品在流通环节实行营业税,而且部分产品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由此,与出口货物的流转税征税政策相适应,退税率按270个税目分成4大类100多个税率

  1、增值税规定税率

  2、增值税核定税率

  3、产品税的综合退税率

  ;4、产品税规定税率

  5、营业税退税率

  6、特别消费税的单位税额。

  这一阶段的退税率特点是,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种类确定,档次多、矛盾大,比较复杂,难以掌握。

  第二阶段: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由于新税制的实施,所有产品都实行了增值税及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原来的100多个退税率得到了大大的兼并,此阶段的退税率为:

  1、增值税的退率有三档,17%、13%、6%。

  2、消费税的退税率,从价征收的退税率有10个,分别按消费税征税税率确定,从量定额征收的,退税额有4种,分别按消费税的征税税额确定。

  3、1995年1月1日起,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由国内组织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停止退税。

  这一阶段退税率的特点是:退税率比较简便,在实施增值税零税率的同时增加了适用消费税应税货物的退税额,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的退税率或退税额在形式上,体现了出口货物“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

  第三阶段:从1995年7月1日起,除适用消费税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或退税额未作变动外,适用增值税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经历了以下4次较大的调整。

  1、从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农产品、煤炭、退税率调整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4%。

  2、从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在第一次调整的基础上,将退税率分别调整为3%、6%、9%。

  这两次调整退税率,虽然从理论上讲不符合零税率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降低后的退税率与当时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出口货物的实际含税量上,真正体现了这一阶段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零税率原则,说明了我国的退税是与征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3、1998年内共有8次对退税率进行了调整:

  ⑴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具体范围包括:毛纱、麻纱、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印染布、坯布、纱布、针织品、地毯以及各类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⑵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⑶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及分包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⑷从1998年6月1日起,煤炭退税率提高到9%,钢材提高到11%(“以产顶进”钢材退17%),水泥提高到11%,船舶提高到14%。

  ⑸从1998年7月1日起,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从9%提高到11%。

  具体范围包括: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⑹从1998年8月1日起,食糖恢复退税,退税率9%。

  ⑺从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由6%提高到11%。

  ⑻从1998年10月1日起,船舶由14%提高到16%。

  4、1999年内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又进行了3次调整:

  ⑴从1999年1月1日起:▲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999年1月1日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退税率为9%;▲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⑵从1999年7月1日起:▲四大类机电产品仍为17%,服装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法定征税率为17%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收率为13%且1999年7月1日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⑶从1999年9月1日起:原油恢复退税,退税率为13%;⑷从1999年12月1日起柴油恢复退税,退税率为13%。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成因及理由1、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成因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时,同时改革了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当时鉴于新的增值税是参照国际规范化增值税原理设计的,税法规定除范围极小的免税外,都应按照法定税率征税,不允许减免税,因此在研究确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也决定按征税率计算。

  但是在以后新税制的实际执行中,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国家为了照顾部分行业、企业和产品的困难,又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减免税措施,加之一些企业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严重,致使增值税的实际征收水平远远低于法定税率,从而导致出口货物的“征少退多”现象,使国家财政不堪负担。

  以1994年为例,全国新增增值税、消费税480亿元,但同期出口退税却增长了450亿元,也就是说新增收入的94%都要被出口退税吃掉了(同期外贸出口总额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2%),显然这是财政难以接受的。

  因此,国家1994年不得不拖欠退税近300亿元,至1995年拖欠596亿元。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必须作出决策:当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一,由财政手段增加预算赤字的办法兑现所欠退税,必然会使当时的通货膨胀问题加剧,政局难稳;其二,继续拖欠退税不兑现,全部由外贸企业背着,则会因占压资金和利息成本增加过多而无法经营出口,进而使工厂压库,国内生产难以维持。

  在经过大量的国内外调查研究后,认为只有适当降低退税率,使实现不了的这部分退税款通过市场机制让千家万户的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外贸企业和外商来消化才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因此,国务院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降低出口退率,并承诺两年内兑现已拖欠的应退税款。

  通过税贸双方的共同努力,1996年退税达852亿,消除了陈欠,稳定了出口。

  2、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理由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和7月先后两次提高服装、机电、化工、轻工、农产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在充分分析当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后慎重作出的决策。

  ⑴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必要性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是稳定外贸出口、保持国内经济增长的需要。

  1997年下半年以来,相继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和巴西金融危机,这次危机不仅对发生危机的国家和地区受害,而且对世界经济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也殃及我国经济的多个方面,对外贸易影响更为明显,过去我国的出口一直保持高增长,而从1998年8月起,连续出现了4个月的负增长,并有进一步下滑的趋势,如果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出口可能下降10%以上。

  外贸出口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1997年为例,外贸出口1827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20.2%,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幅度达2个百分点,出口贸易为国内生产提供了至少2500万个就业机会。

  反之,如果1998年外贸出口下降10%,不仅不能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撑点,而且将产生负作用,影响GDP增长2个百分点;外汇收入也将减少180亿美元,极大地影响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国际收支很有可能将出现逆差,外汇储备也将随之减少,从而动摇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此外,还将失去至少250万个就业机会,减少100亿元的国内税收。

  立足于国内市场,扩大内需,无疑是缓解经济危机冲击的根本出路。

  但启动内需需要一个过程,国家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将其能量全部释放出来。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外贸出口下滑,抵消扩大内需一系列措施产生的积极作用,就将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因此,稳定外贸出口,至少维持零增长,应当是国家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战略性步骤。

  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当时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扶持和鼓励外贸出口的措施。

  影响外贸出口的因素很多,人们常说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国际市场容量问题,即产品有无销路,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还要说,我国出口贸易总额虽然已列世界第10位,但它毕竟只占国际贸易总额的3%,其相对市场依然是很大的。

  这种相对市场的取得与否,从长远看,取决于我国产品的结构和质量,但这并非短期内就能改变。

  从眼前看,关键取决于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成本。

  而提高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能直接降低出口成本,因此也就能快速、有效地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提高出口退税率对促进外贸出口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经济的。

  相对于调整利率来讲,由于利率覆盖全部人民币贷款,而出口贸易所贷人民币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因此专为支持出口而降低利率显然是不合算的;相对于调整汇率来讲,由于人民币的贬值不仅使国家对出口结汇多付人民币,而且还包括对非贸易外汇、投资性外汇、个人持汇和外债等都必须多付人民币,同样也是不经济的;相对于财政投资基础设施来讲,据有关部门测算,国家投入2500亿元,约可直接带动GDP增长2个百分点,而提高出口退率增加退税200亿元,即可保住外贸出口不下滑10%,从而保住GDP增长2个百分点。

  从投入产出角度看,这显然值得一试。

  ⑵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可能性税收征管质量的明显改善,为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打下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几年来,我国税收在完善税制、加强征管上有了很大改善。

  一些过渡性减免税优惠逐步被取消,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高,稽查力度明显加强,税收收入显著增长。

  据统计,1996年、1997年、1998年GDP增长幅度分别为9.6%、8.8%、7.8%,同期工商税收的增幅分别为19.52%、17.31%、13.3%,这三年工商税收收入的增幅分别高于同期GDP增幅9.92、8.51、5.5个百分点,特别是1998年,外受亚洲经济危机影响,内遭百年不遇特大洪灾侵袭,经济增长7.8%,物价指数下跌2%,仍然取得了工商税收比上年增收1003亿元,增长13.3%的好成绩。

  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税收收入的显著增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的逐步缩小,为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奠定了基础。

  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绝对不是财政补贴,能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缴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由此可见,对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上公认的准则,它的宗旨是通过间接税(用于消费时所需缴纳的税)的免征或退还,消除产品因各国税收不同而带来的价格差异,使各国产品均可以以成本加利润而不含税收因素组成的价格在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只要出口退税不超过在原产国实际征收的税款,就不应被视为出口补贴。

  据测算,我国国内产品增值税平均税负率为14%左右,1995年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后的综合平均退税率为8.3%,1998年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的综合平均退税率为10%,1999年再提高退税率以后,综合平均退税率仍未超过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率,更未超过法定征税率,因此它是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本国产品打入国外市场。

  如果我国连最起码的广为国际社会所采纳或认可的措施都不用,我国的出口产品就会失去在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机会,经济就会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1999年我国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并未超出国际贸易准则许可的范围,实际上只是还原于我国产品参加公平竞争的条件,因此它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而不应遭受非议与责难。

  实践证明,1998年、1999年国家多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加大了对外贸易出口的扶持力度,其作用日益显现,1999年下半年起,全国出口开始回升,1999年出口达194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1%,外贸出口的增长,拉动了经济增长,缓解了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瓦解了金融危机对我国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出口退税率的趋势预测1、现行出口退税率仍有一定空间从1998年起陆续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

  现行退税率只是对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产品和服装按17%,其它产品按15%和13%税率退税,而农产品的退税率为5%。

  但是按照增值税条例,我国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而实际存在未退足退净问题,为加强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应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

  2、提高出口退税率符合”入世“要求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在税法中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管辖权原则。

  世贸组织的协议要求,作为缔约国一方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贸易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

  因此加入WTO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要求是法律透明,一切按国民待遇办事。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进口商品与出口商品承受相同的税负,进口国往往会依照消费地原则对商品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出口退税实现真正”零税率“,使出口货物彻底地或尽可能的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以避免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体现当代税收具有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3、提高出口退税率的设想提高出口退税率,首先,应逐步提高农产品的退税率,由于发达国家出口农产品都是享受国家补贴的,而我国加入WTO后农业是受冲击较大的行业,如不及时调整农产品退税政策,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影响较大,最终影响农业产业化进程。

  其次,应全面提高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要按照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要求,使征税结合,对未达到征税率的退税率,全面提高到征税率的水平。

  4、提高出口退税的可能性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需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这是符合WTO原则要求,符合征税立法原则的,我国”入世“后,关税将普遍下调,但我国的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入世“后将清理和调整关税政策,取消一些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加之”入世“后我国的出口贸易将呈扩大趋势,国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亦会随着增加,进出口税将会基本持平,总的税收不会有大影响,而随着进口的增加,进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将会增加,提高出口退税率是有财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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