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国税”,“地方税”的对称。
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税收。
在分税制的情况下,通常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
中央税由中央直接管理,各种管理权限均归中央。
中央税由议会立法和解释,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加税都归中央政府掌握。
在我国,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归为中央税。
具体包括:关税、海税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国税局系统负责中央的征管。
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 1985年 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美国
美国的中央税集中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主要税种。
日本
日本中央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物品税、关税等25个税种。
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种.如关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环节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