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其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核对通过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