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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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亦称公众信任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
  指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相互合作。
  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关系。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
  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征纳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
  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提出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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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1-11-30 16:04:22
创建者:in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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