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关闭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复议条件,应该接受申请,并决定立案复议的法律行为。
  受理标志着复议程序正式开始,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要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复议申请的条件为:(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旧于法定的复议申请范围;(5)属于被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已将有争议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或解缴;(7)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相关课程:
无相关课程
 
相关书籍:
无相关书籍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词条统计

浏览次数:约 94
编辑次数:0
最近更新:2011-11-30 16:44:39
创建者:input

热门词条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