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关闭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被告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应诉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税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在应诉过程中,被告税务机关应作的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应诉准备。
  首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请法院依法处理;其次要指定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再次,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提交申请书;最后,发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还要做好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准备。
  (2)出庭应诉。
  被告税务机关应按时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充分行使陈述事实,向有关参加人提问、核对笔录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
  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相关课程:
无相关课程
 
相关书籍:
无相关书籍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词条统计

浏览次数:约 66
编辑次数:0
最近更新:2011-12-1 15:56:38
创建者:input

热门词条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