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程序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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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程序。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首先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布开庭。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加人名单,告之当事人权利;(2)法庭调查。
  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并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当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3)法庭辩论。
  由当事人各方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据,批驳对方观点和论据。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及其代理人发言,最后由双方展开辩论。
  (4)合议庭评议。
  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作为独立审判机构,通过民主讨论来认定事卖,确定适用法律,决定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5)宣告判决。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以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
  二审的具体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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