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税盐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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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盐税条例》,规定每百斤征税二点五元(后改为三元),此外不得以他种名目征未税盐税。
  从此各种不同之税率得以逐渐趋于划一。
  据盐务稽核所统计,1914年全国盐税之收入为六千六百八十六万元,至1919年增为八千七百五十万元。
  嗣后内战频兴,各省军需浩繁,遂相继截留盐税,并纷起增加盐税附加,盐政之积弊更深。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着手改革盐政,1931年5月公布的《新盐法》,以“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为原则,规定每百公斤征税五元,渔盐征税零点三元,工业、农业用盐一律免税。此立法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
  但由于专商暗中阻挠,加之财政当局深恐改革后税收短少,迟迟不予实施。
  直至1934年12月国民党五中全会决定,限于1936年底完全施行。
  后因格于时势以及抗日战争爆发,新盐法仍未实行。
  然而盐税收入已很可观。
  据统计,1927年全国盐税收入为八千五百二十四万元;到1937年全国(东北未在内)已达二亿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2.9%。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了筹措军费,于1942年1月1日起停征盐税,实行食盐专卖,后因成绩不佳,于1945年又改专卖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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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1-12-5 10:20:20
创建者:鲜橙vs果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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