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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定义及目的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的一种税种。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中国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
  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
  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算方法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二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一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委托企业加工后用于继续生产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消费税计入产品成本。
  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批发环节,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消费税。
  消费税的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兔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特别消费税
  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的消费税

  从1970年代末,消费税是日本政治上最受关注的议题。
  1978年时任日本总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费税”的构想。
  不过由于自民党选举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总理改称为“卖上税”,再次提出这个构想,但是不成功。
  1988年,竹下登总理实现消费税构想,并于翌年施行。
  导入消费税同时,废止“物品税”。
  物品税的税率靠物品种类,并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课税的。但是“消费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对所有的物品和服务课统一税率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费税法,税率3%。1997年4月1日:增率5%。
  (原本的“消费税”增率4%。加上新设的“地方消费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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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鲜橙vs果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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