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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公益捐赠的扣除作了特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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