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坏账准备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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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信贷、租赁(融资租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核销坏账损失的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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