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费用和损失的扣除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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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税法实施细则对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做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2)借款利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3)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的,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4)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5)坏账准备。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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