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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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