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实现税收职能,行使征税权力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50年1月1日正式成立。
同年二月27日,政务院通过《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随之相继组建了大区税务管理局、省(盟、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省辖市)税务局、县(市)税务局、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构。
1955年对税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调整,全国税务机关原则上分为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专区(省辖市)税务局、县税务局。
至此,我国税务机构的格局初步形成。
其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税务机构设置经历“撤销-合并-恢复-合并”的曲折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务机构逐步得到全面恢复和加强。
1982年,国务院两次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明确税务机构实行上级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
1983午,国务院提出省级以下各级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
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原则上由省级税务机关垂直管理。
为加强税收工作,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升格为国家税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随后又再次明确,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993年12月,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配合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并从1994年起将税务机构分设为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两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