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前不得列支的项目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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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项目不得在税前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此项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可以以折旧的方式分期摊销。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该支出可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内摊销。
  (3)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其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因违法经营而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出和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税或迟缴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不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不得在税前列支。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已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应再列为损失。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总、分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因此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产权进行生产、经营,是企业自有资金的运用,因此不需要向总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因此不得在税前列支。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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