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石油公司借款利息审查确认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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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石油公司从外国银行或其关联公司借人应付息的资金,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属于正常借款的,准予按合理的利率列支:
  (l)外国石油公司应在借款合同签订生效的二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正式文本。
  其中借贷款单位的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和还款付息的方式等条款应译成中文,并附送关于借款利率的中文说明材料。
  (2)凡属关联公司的借贷款合同,除提供合同文本和说明书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还应附有金融机构或者国际会计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是否属于正常借款,借款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正常商业利率。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递交的合同文本和证明文件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在两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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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in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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