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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其合同认定的投资资产的价值与该项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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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约 85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2-7 15:25:35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