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的税务处理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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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994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照业务发生时或当期期初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企业有关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所折合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为净损失可在自1994年度起的5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
  净损失数额较少,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账汇率记入有关资本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账户账面余额。
  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其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将其所得按季度最后一日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对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年度最后一日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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