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税务调整(A)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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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对购销业务价格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2)对融通资金利息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对劳务费用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对财产收益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5)关联企业管理费的调整。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对关联企业,应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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