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我国于1984年1月12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确认书,赋予了核协定第六条第二节到第九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第六条第九节关于豁免税收的内容,我国明确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在华财产和从中国取得的下列所得或收入免予征税:(1)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2)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3)货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浏览次数:约 62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2-7 16:12:15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