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关闭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相关课程:
无相关课程
 
相关书籍:
无相关书籍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词条统计

浏览次数:约 76
编辑次数:0
最近更新:2011-12-7 16:34:13
创建者:input

热门词条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