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来源所得税务处理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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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所得是指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国际通行的居民税收管辖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须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条例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境外已纳税款在境内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原则上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扣除标准计算。
  为简便计算可暂按收入来源国家的税法计算。
  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企业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我国采用的是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境餐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外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以据实扣除烟过扣除限额的,只能按扣除限额扣除。
  但其超过部分。
  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按计算出的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1/2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应按协定规定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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