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税务调整(B)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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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可能不收取价款或不按公正价值收取价款从而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因此,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的收入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价格。
  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工农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这种定价方法实际上是根据不受控制的可比价格,即参照在一个经济上可比较的市场上向与卖主无关联的业主出售可比产品的情况来定价。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转售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即从转售价格中扣除一笔毛利,其扣除额应能动补转售者的费用并给他适当的利润,以便得出转售应付的价格。
  (3)成本加合理利润和费用。
  (4)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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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者:in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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