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在香港的转让物业、证券、票据以及其他应税凭证,在签立时必须贴花缴纳的税收。
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如下表:
| 1996~1997年度 | 1997~1998年度 | 税率 |
| 价值在75万元以下的 | 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 | 100元 |
| 价值在75万元至150万元的 | 价值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 | 0.75% |
| 价值在150万元至250万元的 | 价值在200万元至300万元的 | 1.50% |
| 价值在250万元至350万元的 | 价值在300万元至400万元的 | 2.00% |
| 值在350万元以上的 | 价值在400万元以上的 | 2.75% |
住宅物业买卖协议须按转让不动产相同的税率征税,在买卖协议按上述税率征税后,有关的物业协议只须缴纳划一的100元印花税。
买卖香港股票,必须具备股票单据,买卖双方均须分别就该单据缴纳从价税,税率为1.5‰,合计3‰。
1998~1999年度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减至2.5‰。
如果税务当局认为所申报价值不足,即有权按所转让的物业或股票的市价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缴纳采用应税凭证,加贴印花方式,应贴而不贴印花的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