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死亡者在港所遗财产课征的税收。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是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或取得人,但通常由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缴纳。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纯遗产额,即总遗产额扣除葬仪费及被继承人债务、所得税及其他各税后的余额。
总遗产额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在香港的全部财产,包括土地、楼宇、金钱、股票、权利、专利、商誉、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
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处理权的财产、被继承人因死亡而小时的权利及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的赠与也属征税范围。
免税范围包括:继承的遗产附有已处理的财产;属于国家的和有科学、历史价值的绘画、书籍、原稿及收藏品;在前次继承后5年内,就其继承的遗产全部或一部分开始再继承的时候,在前次继承开始后1年内的,按遗产额50%、2年内按40%、3年内按30%、4年内按20%、5年内按10%从总遗产额扣除。
遗产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课税级距及适用税率每年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予以调整。
1996-1997年度和1997-1998年度的课税级距及适用税率如下表。
| 1996~1997年度 | 1997~1998年度 | 税率 |
| 不超过650万元 | 不超过700万元 | 0 |
| 超过650万元但不超过 800万元 | 超过700万元但不超过 850万元 | 6% |
| 超过800万元但不超过 950万元 | 超过850万元但不超过 1000万元 | 12% |
| 超过950万元 | 超过1000万元 | 18% |
为避免全额累进税率造成的不公平,遗产税采用边缘宽减法,即在计算税额时取级距中间某一规定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