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务司法强制执行维护国家税法的威严、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的基本条件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如果是税务机关胜诉,对于起诉前已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对于没有在诉讼前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税务机关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税务机关败诉,且不履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一般包括:(1)对应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其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拒绝履行的税务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