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履行印花税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
因税法列举的凭证而异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合同和书据,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一些代理经济业务中,由代理人代办经济凭证(包括凭证当事人完全授权和部分授权)的,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代理纳税人与纳税人具有同等税收法律的义务和责任。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税制一般不以使用哪国凭证来确定纳税人,主要依据书立和使用地或利益相关等原则予以确定。
大体分为以下3种类型:
(1)凭证在本国境内书立,以本国一方的当事人为纳税人。
(2)凭证在本国境内书立,本国和外国各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
(3)凭证不论在本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凡在本国境内使用,均作为纳税人。
我国印花税属于第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