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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3条授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在当地种养较多,具有一定规模、经济价值较高、获利较多的农业特产品征税品目。 目的是为了平衡税负,扩大税源,加快地区经济发展,稳定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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