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收入分成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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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库后在中央、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
  财政部在1987年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
  为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9年将上述分成比例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交中央30%,地方留70%。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耕地占用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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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1-12-14 14:04:45
创建者:in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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