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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库后在中央、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 财政部在1987年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 为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9年将上述分成比例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交中央30%,地方留70%。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耕地占用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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